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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未接到新IPO申报材料受理申请

2014-02-22 10: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强化路演推介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1日在发布会上表示,2014年以来,截至目前,证监会未接到新的IPO申报材料受理申请。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单位,积极研究论证推动注册制改革问题。

  在今年扩大证券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方面,邓舸表示,证监会对港澳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和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配套政策和审批程序作了研究,并起草了有关实施办法,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尽快发布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适时研究上述相关政策对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的适用性。此外,证监会将根据市场和行业形势的变化,及时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规则,完善证券公司设立监管和业务牌照管理政策,适时启动新设证券公司的审批。

  认真研究优化调整

  再融资审核机制和流程

  关于新股发行注册制最新情况,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单位,积极研究论证推动注册制改革的问题。注册制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在过渡期内,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优化发行审核流程,增强发行审核透明度,公开审核流程及审核意见,发审会过程向公众公开,为向注册制过渡创造条件。

  对于未来再融资审批权是否将全面下放至交易所的问题,邓舸称,由于上市公司是依法必须持续披露信息的公司,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方式应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有所区别,证监会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目前证监会正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各项内容,稳步推进再融资审核相关工作,在《证券法》规定的框架内,认真研究进一步优化调整再融资审核机制和流程。

  有报道称,新股路演“现场回答不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对此,邓舸表示,“现场回答不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的说法不准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落实上述要求,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路演推介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最新情况,邓舸介绍,截至2014年2月19日,挂牌公司家数达642家,总股本和总市值(在计算市值时,无成交记录股票价格按有成交记录股票的平均市盈率计算)分别达到219亿股和1250亿元。从融资情况看,2013年完成股票发行60次,融资总额10.02亿元。2014年以来完成股票发行21次,融资4.51亿元;其中有14家公司在挂牌同时进行了发行,共计融资6756万元。

[责任编辑: 刘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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