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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人民币跨境使用细则发布

2014-02-22 10: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明确人民币境外借款等事项

  □本报记者 高改芳

  央行上海总部21日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简称《通知》),就人民币境外借款、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作出具体规范。为配合《通知》的出台,央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21日共同举办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推进会。

  《通知》根据央行30条支持意见,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进一步简化了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与使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和人民币交易服务等创新业务。通过加大对试验区内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给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试验区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在简化流程、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通知》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更为简便。上海地区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只需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二是明确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在改革创新,深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通知》提出四项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人民币境外借款相关事项。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区内银行借款资金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可调回境内,但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试验区启动前已经成立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按“投注差”或者按《通知》规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

[责任编辑: 刘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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