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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养老”原来是传销 涉案资金达10.9亿元

2013-12-27 08:43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王乃玲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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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6年间,6万余人卷入,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是什么样的传销产品套牢他们,使他们心甘情愿投身于这条蕴藏了巨大风险的传销链?这个传销产品的名字叫“消费养老”。

  12月24日,一起涉资10.9亿元的传销案——上海家帝豪传销系列案在黄浦、虹口、宝山、闸北4家法院同时宣判。该案是上海有史以来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传销系列案,共计案件51起,涉及一家被告单位、79名被告人。

  当天,黄浦法院判决家帝豪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主要被告人曹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为传销披上“养老”外衣,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

  现年63岁的曹建华是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11月24日,曾因“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被工商部门处罚,罚款80万元。

  然而,这并没有令曹建华停止编织他的传销链。2010年,曹建华推出“消费养老”项目。

  所谓“消费养老”,就是参与者通过购买“我爱我买”网站上养生品或其他产品,获得“消费养老”积分,积分可兑换为现金,消费期满之后即可兑现。“我爱我买”网站上的《消费养老合同》显示,第一个消费期为10年,每年消费积分不少于2万分,根据网站产品标价,大约需要购买1000元左右的产品。

  在“消费养老”概念下,曹建华以上海家帝豪公司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按层级返利。参加者向家帝豪公司缴纳1万元加盟费,即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再发展5个新加盟者,即可升级为二级代理商;要想成为一级代理商,其名下至少要有400个三级代理商。

  每一级代理商的返利标准不同。三级代理商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可获返利2000元,其上面的二级代理获返利1000元,一级代理获返利800元;二级代理商直接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则可获返利3000元,其上面一级代理获返利800元;如果一级代理商直接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则可以获返利3800元。

  通过“一级、一级半、两级、三级”的晋级制度,上海家帝豪公司在2009年11月24日至案发期间,在全国共计发展代理商64011人。

  代理商违法获取暴利,最高获利达170万余元

  家帝豪公司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加盟者缴纳的费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经营利润,公司收取的资金10.9亿余元并未用于所谓保值、增值的消费养老项目,而是大多用于曹建华等高管的个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

  其中,4000余万元被转入曹建华夫妻个人证券账户,4000余万元被曹建华用于个人购房,700余万元被曹妻在案发后转入朋友账户,市场部经理项萍获取分成2400余万元、市场部副经理方伯年获取700余万元,众多公司代理商个人也获取了从数万到百余万元的返利。

  据统计,在家帝豪公司系列传销案中的近80名代理商中,发展会员人数达120人以上的就有55名,其中4人发展会员在1万人以上,最多的一人发展会员高达2.3万余人。这些代理商绝大多数获取了高额违法所得,有6人个人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其中最多一人获利达170万余元。

  初中文化的龚某知道家帝豪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也知道公司被处罚,但她觉得“公司只是被行政处罚,后果不是很严重”,像她这样的一级代理商,可以获得数量可观的返利收益;被暴利冲昏头脑的黄某,不仅丈夫是家帝豪公司的市场部副经理,自己也成为了公司的一级代理商,还把女儿的名字也拿来作为一级代理商用。

  如今,该公司账户内仅剩2.8亿余元,仅为收入金额的1/4,已呈资金链断裂之势,一旦家帝豪公司众多底层代理商要求退出,公司运营将难以为继。

  以“电子商务”包装公关,网络传销成打击重点

  为了让“消费养老”项目获得更多人的信任,上海家帝豪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包装和公关手段。

  借着电子商务模式,以“探索养老模式”的名义,上海家帝豪公司在多家知名媒体大量刊发软文宣传。频繁组织专家召开研讨会,以大量机构与学者的“参与”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甚至还通过组织公益行动,或对慈善机构的捐赠,来宣传企业形象。实际上,许多媒体报道和主题论坛,都是对中国“消费养老”模式的讨论,并没有真正探究上海家帝豪公司的经营模式。

  据同济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金泽刚教授分析,传销一般具有以下特征:“拉人头”、高额入门费、高价高奖励、虚假宣传等。他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投资之前,要先判断商品价格是否合常理,产品投资回报率和利润率是否正常。传销所谓的“高额回报”,常常只是海市蜃楼。

  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传销组织层级人数的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海,打击传销违法和犯罪活动更加注重基层防控和技术防控,重点打击以“股权投资”、“资本运作”、“电子商务”、“购物返利”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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