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我音乐”因擅播《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被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该案由海淀法院受理。
快乐阳光公司诉称,《我是歌手》是一场歌唱真人秀节目,第一季于2013年1月18日起于湖南卫视每周五晚播出,共13期,总播放量累计接近7亿次,微博热门话题突破1亿次,创下同类型节目新纪录。第三季于2015年1月2日晚播出,首播收视率即超越前两季,居全国第一。
快乐阳光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合法授权取得《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使用,且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而酷我公司未经快乐阳光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酷我音乐”播放器上提供《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的视频内容,可以使用户在线观看。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判令酷我公司停止在线播放,并分别赔偿50万。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