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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鼓励银行依法处置担保圈相关不良贷款

2016年08月24日 08:44:54  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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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函[2016]146号

   您提出的关于联保贷款风险亟待化解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短期应急、中止联保机制的链式反应的建议银监会高度关注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2014年,银监会制定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圈贷款的客户纳入名单制管理,对高风险客户逐户制定变更承债主体、调整贷款期限、优化担保结构、置换业务品种等风险处置预案,不得单独采取极端方式突然处置,防止担保圈内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面积倒闭,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视联保贷款风险状况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对到期联保贷款进行展期。

   二、关于建立中央监管部门—银行—地方政府联系工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的建议一方面,银监会上下联动、多方协调,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工作职责。2016年2月,银监会制定印发《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加强本地区关联担保风险监测,汇总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提示,推进风险化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关联担保风险的识别与监测,建立健全监测台账。对存量担保圈贷款,要确定核心客户和关键节点,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拆圈解链。对已出现风险的担保圈,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报告。另一方面,银监会密切协调地方政府,督促相关银行抱团帮扶,逐步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214号文提出,对于已出现风险的担保圈贷款,要求由主债权银行(即贷款余额最大行)牵头成立担保贷款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债权银行之间的协调会商机制,共同应对风险暴露后的化解处置。加强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等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处力度。27号文提出,在防范化解风险过程中,要联动多方力量,特别是充分依靠和借助地方政府和主要债权银行的力量。目前,从全国21家主要银行监测数据看,企业担保圈个数呈现持续下降趋势。

   三、关于中期化解、对涉保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后区别对待处理的建议银监会坚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风险处置方式。一是对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但属于战略新兴、节能环保等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或有市场、有客户、有核心竞争力、有科技含量的企业,债权银行不应强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债务,不盲目抽贷、压贷、缓贷,可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质押物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债权;二是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一般,或偿债能力不佳、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关联关系过于复杂,或圈内企业存在违约记录的客户,可通过增加抵质押物、多收少贷、只收不贷等措施积极压缩收回贷款;三是对于市场发展前景不佳甚至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资金无盘活希望、有贷款诈骗嫌疑,甚至躲避还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要及时依法采取诉讼手段,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严守金融风险底线,加大风险预警和管控力度,加强对企业担保圈贷款的日常监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强化贷前风险预警功能,监控重点行业、区域、特定客户群等风险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担保圈问题导致的不良贷款,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呆账核销、不良处置的各项政策,通过及时核销、贷款转让、变更偿债主体等多种方式依法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感谢您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2016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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