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不能忽略供给
2013-12-19 09:54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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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元:行政手段控制房价效果有限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卓元表示,近两年中国房价快速上涨,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非理性上涨,说明了一个道理,就是靠行政手段控制房价效果有限。
张卓元表示,这几年中国的房价上涨,特别是一、二线城市房价上涨,说明了靠行政手段来控制房价可能短期有效,长期来看还是有一定问题的。
“过去国务院关于控制房价上涨出台了很多政策,有一定成效,但是现在看来,由于没有长效机制,所以造成了今年一、二线房价上涨20%以上的情况。因此,主要靠行政手段的调控只能是临时的、短期的、应急的。”张卓元表示,对商品房房价进行控制应主要靠经济手段。因为,如果你一方面货币大量往外发,投资渠道又比较窄,行政手段来控制房价,短时间可以有效,但长时间是不可能的。
张卓元认为,今后房地产调控将更多依靠经济、市场手段控制房价。而市场手段中重要方面便是房地产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住房问题的论述中,明确表示,将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他指出,这个信号就是表示,房地产税肯定要实行,先立法,然后再开征。而在这之前,可能会先扩大试点。
张卓元表示,市场经济下征收房产税是应该的。但由于不能短时间就完善,因此应实施逐步推进的政策,“美国的房产税也是经过几十年的逐步完善,不是一下就完善,包括我们要立法,立法也不要求一次就能够弄得非常完善,要想办法先启动。因为房地产税的确是对限制住房过度投资、投机的需求是很有效的。”
对于三中全会相关内容的解读,张卓元认为,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将类似于美国的房地美、房利美。“虽然美国的‘两房’虽然国际金融危机出了点问题,但是它对解决美国的一些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还是起了很大作用的。包括中间层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等。”他说。
保障房将是我国未来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部分。2013年4月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在2013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条件。这一项政策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住房市场增长,也给住房市场带来更多的挑战与机遇。张卓元表示,此次决定提出要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而这方面内容放在社会保障制度里,这就意味着建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职责。上述问题的改革,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作用。
蔡继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不能忽略供给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表示,这些年来我们房地产调控政策表现出来的一个教训是“十年九调,越调越高”,不仅遏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这个目标没有实现,让它回归理性的水平就更谈不上了。
他认为,之所以“十调九高”,就是因为只注重需求,忽略了供给。一直以来的调控政策总是从需求的角度遏制对住房的购买,供给却没有有效增加“如果我们同样大幅度增加供给,供给曲线相应移动,不仅不会上升,至少能保持平稳,还有可能下降”。
蔡继明认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上的原因,是现在的土地市场部需要完善,目前的现象是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市场。对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用强征的方式垄断了买方,同时又垄断了卖方。“一个垄断市场,尤其是卖方垄断,必然导致价格高于竞争性的市场。”
这种垄断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是总量供给不足。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政府的垄断,不能进入市场,导致土地供给总量严重不足。二是供给结构出了问题,大量的土地都是用于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比例严重失调。
至于造成地方政府垄断行为的根本原因,蔡继明认为其症结是则是因为现行的土地制度。严格地说,我们没有像样的土地市场,也就谈不上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本届三中全会还提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在‘经营性’里面,到底哪些可以入市并没有明确提出”。蔡继明说,按照现有规定,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是用于乡镇企业的那点土地,公共设施不算,农民的宅基地也不算。因此,他认为对“经营性”土地应该做动态的理解,比如,如果人口越来越少公共设施就可以减少,那么这部分建设用地,就可以转化为经营性用地。
在农地入市的环节上,无可避免的还要涉及小产权房的问题。三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完善农民的宅基地制度,赋予农民的房屋财产权完整的物权。甚至通过试点可以出租、转让、抵押。
“今天说小产权房是非法的,将来集体用地如果合法进入市场,是不是就可以允许大量的小产权房产生和进行交易?”蔡继明说。
高培勇: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带来三方面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说,对三中全会与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的体会,一个中心的线索就是要把住房的建设、住房的发展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当中来加以定位,从而谋划今后的发展路径。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对住房的属性定位。究竟是商品还是介于商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混合品,或者说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品?这是首先要说清楚的一件事。我的体会,在城乡一体化的条件下,住房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都是一种混合品,但是对于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的人,可能要把它当作商品来加以对待。
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在城乡一体化的条件下,要打破二元体制,塑造一元体制。一旦在一元体制背景条件下来研究住房问题,那么不管是农民还是城市市民,都要遵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都要在市场经济的环境条件下,在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条件下,来对接政府的公共服务。所以具体到一个城市,就不能只管自己所属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肯定也要涉及外来人口。
第三个要研究的事情,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决定性作用。对于住房来说,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作为商品的,这部分是不是应该交给市场去加以解决。在这个基础上,政府的调控应该调控到怎样一种地步,应该在什么样的背景条件下出手调控,对于作为混合品的这部分住房,政府和市场的对接点究竟在什么地方?特别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对于坐落在农村地带的、长期以来被当作自给自足的自然品的那部分住房,该怎样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住房发展格局当中来,都是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