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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不能成为小集团或个人牟利工具

2013-04-26 14:37 来源:工人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的《旅游法》明确规定:严控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景区打算收费或提价,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的意见。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这部法律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6个月公布。

  “门票不能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应该让大自然和我们祖先留下的美好资源能够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针对近期凤凰古城开收高价门票一事,王威回应称,自然风景和文化遗产,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都应该享受的,不应该以有钱没钱来划线。

  除了景区门票问题,《旅游法》还对严重损害游客权益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进行了明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任何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记者张伟杰)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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