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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做生意收款不给货被诉

2014-09-10 14:50 来源:新闻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借助微信联系买卖奢侈品,这桩发生在“朋友圈”内彼此有着良好互信的生意,最终因为供货方的失信而闹到对簿公堂。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的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8.3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付相应利息。

  唐建明和宋媛媛都是80后年轻人,2012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闲谈中唐建明得知,宋媛媛可以通过正规渠道以优惠价格买到多个品牌的奢侈品,双方便互加微信好友。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做起了生意。宋媛媛以“私信”方式向唐建明发布货源信息,唐建明收到后向宋媛媛订购商品并将预付款转账至宋媛媛名下的银行账户,唐建明收货后再加价转售他人。

  去年2月至8月间,唐建明先后向宋媛媛订购了香奈儿、普拉达、菲拉格慕等多个品牌的包和皮鞋,总计付款8.3万余元。但是,这些原定付款后3至6个月便可交货的商品,直到今年3月唐建明向法院起诉时,宋媛媛仍然不能交付。唐建明于是将宋媛媛告上法庭。

  宋媛媛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由她代唐建明向共同的上家李某代购商品。现在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她也是受害者。

  法院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宋媛媛应返还唐建明货款8.3万余元。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洽谈生意的具体情形,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故支持唐建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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