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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霸王条款

2015-03-13 08:0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3月15日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列举了“霸王条款”的七种类型,并明确将按合同违法行为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处罚。12日上午,四川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夏冰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

  明确“霸王条款”七种形式

  一说到“霸王条款”,不少人会立马想到“开瓶费”、“最低消费”。其实,“霸王条款”远不只这些。《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时,不得作出含有7种内容的规定,即明确了“霸王条款”的七种具体形式。

  “最终解释权由本公司所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对于一些商家在优惠卡、宣传单上打出这样的内容,不少市民可能都已习以为常,并未意识到这也是“霸王条款”!新消法明确了“霸王条款”内容无效,而《处罚办法》则设定了处罚。“将‘霸王条款’细化,并加大惩治力度,可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夏冰说。

  “已拆封”不能成为拒退理由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但因为“商品完好”较难界定,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因商品被拆封而无法退货的经历。

  按照《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华西都市报记者吴冰清实习生德宗

  “霸王条款”的七种具体情形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5.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6.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7.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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