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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放宽企业并购贷款限制 贷款期限延至7年

2015-03-13 08:30 来源:证券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资本充足率低于10%的商业银行不能开办并购贷款业务

  ■本报记者 傅苏颖

  3月12日,记者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近期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放宽企业并购贷款限制。修订后的《指引》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二是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三是将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在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指引》对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予以强化,资本充足率低于10%的商业银行没有资格开办并购贷款业务。此外,修订后的《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比例不能超过50%,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比例不能超过5%。

  近5年以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迅速。据银监会统计,截止到2014年9月底,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余额为4136亿元。其中,2014年增长相对较快,9月底比年初增长了34%,不良率在0.25个百分点左右。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引导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推动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促进提升行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同时,银监会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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