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民张某到福彩店偷走了面值1.3万余元的彩票,最终兑出奖金3826元。近日,密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
张某经常在到密云县刘某经营的福彩店购买彩票,看到该店安全措施有漏洞后,他起了邪念。2013年8月23日晚11时许,刘某用随身携带的扳手、钳子等工具将福彩店北侧的防盗窗撬开,盗窃店内面值为2元、5元、10元、20元不等的即开型福利彩票,总价值13405元。同年8月25日,张某到通州区一处彩票店兑奖,兑奖数额为3826元。事发后,张某在河北省三河市被抓获。经查,张某盗窃数额共计17231元,其家属在案发后退赔了刘某的经济损失,刘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受审时,张某表示自己的行为十分可耻,毁了自己,一定会从中吸取教训。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鉴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其家属代其退赃,取得失主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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