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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办理资格认定

2013-12-25 09:38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公告指出,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除此之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此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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