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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征收工地扬尘费 每4千克收0.6元

2014-04-28 14:51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扬尘污染排放量÷当量值(一般性粉尘当量值为4千克)

  本报讯 (记者潘慕英)日前,佛山市环保局出台《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其中提出,佛山将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工地征收扬尘排污费,拟定每4千克扬尘征收0.6元。

  征收对象:工期90天以上的工地

  记者从佛山市环保局了解到,工地扬尘是造成佛山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征收扬尘费作出了具体规定。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本次被纳入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的工地包括施工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施工地点100米半径范围内有居民住宅,且工期为30天以上(含30天)的;施工工地属于拆除工程的。

  扬尘费将如何征收?市环保局表示,佛山将按照中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工地每排放4千克的一般性粉尘,将被征收0.6元的扬尘排污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示,扬尘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交纳。建设单位除缴纳扬尘排污费外,还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施工单位不能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条件参与工程投标。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凡纳入征收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前15日内,向所在区级环保部门申报扬尘排污情况。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区级环保部门将委托第三方监理服务机构到工地现场采集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并负责审核采集数据,使用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扬尘排放量,并将扬尘排放量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工地最终要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将由区级环保部门确定,并予以公示。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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