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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

2014-03-04 08:45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建立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同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整体状况是政策性强、立法层次不高。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关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一些重要制度仍然以“条例”、“办法”的形式颁布实施,有些还停留在政策的层面上。由于立法层次不高,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衔接和协调,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力度弱、“搭便车”等问题。因此,需抓紧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可以考虑制定住宅法,整合各种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协调、统一的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保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序推进。

  建立健全融资体制。为了满足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迫切需要政府在继续加大投入、主导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同时,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融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城镇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既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应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参差不齐,一些地方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就需要大力吸引社会资金,使之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应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政策体系。住房金融政策对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住房建设与经营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政策体系,主要包括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风险补偿金制度,对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探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证券化;等等。

  建立健全监管体制。为解决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保障性住房制度有效实施。一是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理制度。确保监督到位、责任到位,防止住房建设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工程资金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切实保证建设工期和质量。二是建立健全审查监督机制。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制定申请人个人收入申报、个人信用等详细准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公开透明地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监督主体应公示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正。三是建立健全退出监管机制。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是保障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改善、超出保障范围而退出住房保障的制度支撑。应建立有效的退出监管机制,实行严格的定期审核,确保这一制度有效运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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