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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企业超标排放屡罚屡犯

2014-02-10 10:09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法制日报2月8日刊发记者采写的通讯《武汉“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百万 环保局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今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高利红表示,环保部门应该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连续多年被国家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多次因为废水排放超标遭到处罚,武汉市环保局处罚的“某企业”为何屡罚屡犯并最终吃到最重罚单?

  从武汉市环境保护局透露的信息中可以获知,这家大型机械工业企业位于武汉市武昌地区,连续多年被国家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勇介绍,接受处罚后,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整改计划,也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但由于管理上仍有松懈,去年3月,该公司又发生部分含有机物的循环水泄漏情况,导致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持续超标。

  王勇表示,因为这家企业的性质很特殊,所以监管起来有一定难度。但只要企业排污超标,环保局通过自动监测系统就能获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给要求信息公开的王先生的回复中称,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该局监督这个“某企业”修建了污水事故应急池,强化了事故应急措施等。目前,该公司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相关问题也整改完成。

  “一句行政处罚已经到位就能保证这家企业不再排放超标吗?”王先生对此表示质疑,他认为处罚的是企业,应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追责,才能遏制企业加强管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利红认为,一般环保部门会下达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等通知书,这种行政令的方式很难得到实施,主要原因在于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也很难配合执行。这里面有地方政府的意愿问题,执法部门的配合力度问题等。当然,有时候还伴随着寻租和腐败。

  “对违法企业及其负责人实行双罚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建议。”高利红曾参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和专家座谈。她表示,刚刚通过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次在地方立法层面,就水污染实行双罚制度。她认为双罚制度会对企业违法行为的遏制起到显著作用,虽然企业的负责人只是企业的内部人员,不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但企业的负责人在企业违法行为的决定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具有可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武汉市环保执法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

  高利红介绍,去年6月19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的刑事责任追究情形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主要是排放的污染物质为放射性、有毒物质、含有病原体的,或是造成人员财产重大伤亡的。这一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污染的入罪门槛。

  高利红表示,由于公开的信息很有限,对环保部门是否有监管失责,污染企业负责人是否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无法判断。记者胡新桥 周琦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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