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裘立华)浙江省温州市,一男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2亿余元,并由堂弟帮其操作集资款项往来,亲弟帮助其藏匿资产。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28日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将兄弟三人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
犯罪嫌疑人李志静和弟弟李志孝、堂弟李剑,均系温州市鹿城区人。
温州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底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志静以投资矿山、酒店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及亲朋好友60余人非法集资达2.1亿元,集资所得除归还本息6847.05万元外,大部分资金高息转借给他人,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云南香格里拉康特钼矿业有限公司和温州市风生经贸有限公司,还有部分资金挥霍于购买房产、豪车、名表等个人消费。
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李剑在明知李志静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使用以自己名字办理和李志静交给其的十余张银行卡账户,为李志静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往来提供便利,共同参与了李志静非法集资的行为。
2011年下半年,由于资金链出现紧张,李志静与李志孝商量以虚假手段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2011年11月24日至29日期间,李志孝在明知李志静系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购买了云南香格里拉康特钼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未实际出资,先后将960万元所谓的转让费汇到云南香格里拉康特钼矿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协助将李志静所持有的云南香格里拉康特钼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至案发时,尚有14234.95万元集资款未归还。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志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剑协助被告人李志静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孝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资金转移,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分别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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