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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2014-07-29 08: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杭州7月28日电(见习记者 张骏)28日,记者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对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提出了相关意见。

  浙江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2009年9月,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2010年1月,该省所有市、县(市、区)普遍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全面组织实施。

  四年多来,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参保对象全覆盖”。截至2013年底,该省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56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77万人。

  据了解,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该省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该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记者获悉,此次调整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首先,增设了缴费档次,既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100—10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档和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与国家规定相一致。

  浙江省人社厅方面认为,增设缴费档次,让城乡居民有了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明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与当地现行的缴费档次更好衔接,有利于缴费政策的延续。

  并且,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这次明确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

  同时,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

  此外,扩大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浙江省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范围为待遇领取人员。本次调整,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另外,规范了制度转移衔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衔接原则,规范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

  浙江省人社厅方面表示,此次《意见》出台,对进一步深化完善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升保障待遇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完)

[责任编辑: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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