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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个人缴存公积金超过1991.43元需缴个税

2014-07-24 09:03 来源:金陵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金陵晚报讯(通讯员 于群 史伟莹 孙鲲 记者 肖雪)近日,南京市统计局公布了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较去年相比,上升了10%,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也随之提高,这意味着市民缴纳的个税负担有所减轻。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依据上述政策及2013年统计公报数据,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66381元,全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5101元调高至16595.25元,根据此标准南京市企业在2014年度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单位和个人分别可以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均为66381/12×12%×3=1991.43元,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991.43元以内公积金,是不需要缴税的,超过的部分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闻链接——————————

  据悉,南京市统计局公布了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所缴纳的个税也与该数据有关。根据相关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4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金额超过199143元的部分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相关人员举例,如果市民在单位工作10年,取得经济补偿30万元,计算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00000-199143=100857元。

[责任编辑: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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