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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温津贴提高 发布高温劳动禁忌标准

2014-07-10 14:16 来源:钱江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今年的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提高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公布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新的津贴标准,比此前的标准提高了。此前的标准是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分别提高了每人每月25元和20元。

  同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还发布了“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不得超过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楼春燕 黄晶晶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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