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长三角及珠三角  > 正文

上海自贸区金融政策中最核心细则落地

2014-05-23 09:35 来源:证券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为在上海自贸区内先行先试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领域改革提供了工具和载体

  ■本报记者 闫立良

  5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审慎管理细则》),被视为央行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政策中最核心的细则落地。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张新称,这两项细则的发布意味着央行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细则已经基本出齐。

  去年12月,央行发布了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的“央行30条”意见,但由于缺乏具体细则,自贸区很多相关的具体业务当时还无法开展。今年2月,央行上海总部陆续发布了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五项自贸区金融细则。

  张新称,两项细则的落地,标志着“央行30条”中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账户体系的政策框架已基本成型,这为在上海自贸区内先行先试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领域改革提供了工具和载体。

  《业务实施细则》核心内容包括:一是上海地区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分账核算单元,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区内主体提供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和“央行30条”中投融资创新相关等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二是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为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可根据需要开立。

  三是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的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对同一非金融机构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一般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按《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四个渠道办理。

  四是《业务实施细则》细化了自由贸易账户资金兑换的具体政策安排,对已实现可兑换(包括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的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

  五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机构可在获准后,向上海自贸区内及境外提供各类跨境金融交易及清算结算服务。

  《审慎管理细则》建立了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央行上海总部将开展非现场监测,并根据不同预警指标,在出现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下,采取延长账户存放期、征收特别存款准备金、实行零息存款准备金以及临时资本管制等干预手段,维护实验区金融环境的稳健运行。

  张新表示,此次发布的两个细则共同构建了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试验区账户体系框架,为下一步推动上海自贸区投融资汇兑创新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两项细则发布后,上海自贸区区内主体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这一载体,积极开展投融资汇兑等创新业务,依据“成熟一项、推动一项”的总体原则,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在试验区积极稳步推动个人跨境投资、资本市场开放、跨境融资便利化等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今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其工具和载体推进相应改革。”张新表示,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和自由贸易账户,所有上海地区金融机构都可以按照要求建立,同时,也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需要按照先本币后外币的原则,从本币起步,6个月以后,央行同外汇局进行评估,条件成熟时开展外币业务。

  张新强调,不能把自由贸易账户和投融资便利化完全划等号,前者提供管理载体和工具。投融资便利化涉及到的资本账户可兑换,不是做完全的自由的可兑换。而是有类别、有步骤的资本可兑换。

  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指出,这两个细则的发布,标志着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又到了一个新的时期。自贸区的金融改革,包括这套分账体系将来所对应的、所支撑的资本项下的可兑换、资金跨境流动,不仅应该代表自贸区内的金融改革方向,还要能够代表整个金融改革大方向。

[责任编辑: 林天泉]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股 市
台湾| 大陆
    台股17日开盘涨44点 为8538点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