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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今开庭

2014-03-05 10:58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子威 通讯员/刘香霞)今日,全市首例企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中山市第一次因企业污染环境在刑事法庭对其审判,而根据中山市以往的经验,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仅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是民事追责,从未有过入刑定罪的先例。

  记者从法院获悉,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明与王某华(另案处理)合伙经营位于中山市民众镇的五金加工厂,主要经营范围是五金加工。其厂在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要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去除锈迹及油迹,但该工序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同年7月10日,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排污情况并在工厂车间门口的排水口处取样检测,检测出有毒物质。王某明于当日接到通知后自行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3年8月13日,王某明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标准,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使得污染环境罪的门槛再次降低、处罚更加严格。

  “在‘两会’期间,雾霾再次引发了‘两会’代表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本次的审判既体现出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也表明了中山市在惩处环境污染上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来说,起到了惩戒和警示的作用。”该名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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