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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未拿预售证售楼罚三至五成房款

2013-12-19 11:19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佳欣)无预售证提前售楼,开发商将被处以商品房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昨日起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一系列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热点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也是广州首次制定房屋交易监督的专门规章,囊括了房屋交易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将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补充合同的,其补充合同不得变更、删减合同示范文本的必要条款。违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防止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对合同示范文本主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故意减轻出卖人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等。

    实践中,广州市中介公司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涉案金额巨大。对此,办法规定,二手房交易资金应当通过房屋交易监管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专用账户内的利息归属由买卖双方约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按规定存入专用账户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广州市法制办解释说,专用账户利用现有的存量房网签系统和交易登记系统资源,监管过程不收取手续费,不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此外,办法还明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楼盘不得打预售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开发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买受人承担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开发商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可于2014年1月17日前向广州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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