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0月8日电 (索有为 林劲标)源于清光绪年间的广州莲香楼是名副其实的百年老店,是“老广”们挚爱的糕点饼家。然而,随着2006年改制莲香楼公司被收购开始,一场“马拉松式”纷争悄然横亘在商标持有人与公司大股东之间。广东省高级法院8日发布消息,通报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被判依约给付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的使用费。
2013年7月2日,广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在媒体上发布《权利申明》,声称自己是莲香楼注册商标唯一所有人,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生产和销售者——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公司),提出警告。
2日后,西关世家公司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索赔千万标的索赔诉讼,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然而,双方真正的矛盾却源于2010年始的一场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官司。
2006年4月17日,广州市国资委向荔湾区国资局发出函件称,已委托饮食集团持有、管理莲香、泮溪等老字号及商标。此后,饮食集团进行注册更名,受让了原属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的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
而此时莲香楼公司已陷入了经营困境,相关股改无奈下启动。同年7月,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国资局的委托发出公告,以公开竞投方式转让莲香楼公司99%的股权。这次拍卖的前提条件是,拍卖改变了莲香楼公司的国有性质,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实行有偿使用。
西关世家公司随后以5120万元进行收购以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用。2006年9月1日,作为出让方的荔湾区国资局与西关世家公司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合同除了约定受让股权的比例及转让价款外,还预设了转让条件:西关世家公司必须承诺使用莲香楼老字号商标并缴纳使用费,同时不得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
然而,《合同》并未确定具体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及期限。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只在竞标前广州国资委发给荔湾区国资局的一份第16号文件中有提及,莲香楼“老字号”、商标的使用费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年递增3%,作为招标条件。
但是,新东家对于莲香楼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颇有微词。2007年7月15日,该公司给饮食集团发函,请求调低和缓缴使用费。双方自2009年4月到10月间,先后有四份不同的函件对使用费的缴纳和期限提出了不同的方案。西关世家以莲香楼公司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受金融海啸影响面临经营困难强烈要求永久使用莲香楼商标。
最终,饮食集团在2009年10月12日发函要求严格按照广州国资委16号文确定的标准执行,不调减,并警告称逾期不签许可合同,则将终止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
双方因此闹上法庭。饮食集团于2010年11月4日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西关世家公司,索要其欠缴的商标使用费用。
案经广州中院一审,部分支持饮食集团诉求。饮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是广州国资委16号文能否作为确定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标准的依据。法院认为,西关世家从参与竞标开始,就可以从相关竞标项目文件中清楚知晓16号文的内容,该公司作为一家有实力且理性的市场主体,具备了审慎评估合同获益与风险的能力,其参与竞投且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其接受使用费标准及递增率这一交易条件。
从双方的函件往来也可以看出西关世家公司一直寻求调低基数、变更递增率,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一开始是接受16号核定的基数和递增率的。本案中,双方函件中只有对第一年减半收取交接和装修期间的许可费用达成一致即该年许可费为108万多元的合意成立外,没有达成任何一致的修改。故16号文确定的首年137万元基数以及3%递增率依然有效。
综上,广东高院日前判决西关世家公司按国资委16号文规定额度补缴欠款,且自2010年9月1日起按照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标准向饮食集团缴纳使用费。(完)
[责任编辑: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