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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今年提18%

2013-03-21 14:17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农保与城居保合二为一

  从今年1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将从原来的55元提升至65元,虽然只有区区十元,但是提升幅度高达18%。从昨天开始,《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今后广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两个险种将合二为一,缴费档次将大幅提升,意味着今后待遇可能会有进一步的提升。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4月4日,相关意见可通过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交,或通过信函寄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信封上请注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求意见”字样。

  亮点1

  两险合一

  城乡居保惠及2460万

  在当前,除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外,还有两个新兴的养老保险险种,一个是2009年印发实施的广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另一个是2011年印发实施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称城居保)。而本次研究起草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两项制度的合并并不影响当前的新农保参保人群和城居保参保人群,他们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去年年底,我们已经将两个险种的参保人数进行合并计算了,目前共有2460万参保人。”广东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厥广长告诉记者。

  亮点2

  缴费提高

  从500元升至3600元

  对比新农保、城居保和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个人缴费档次有了明显的提升。在新农保,只有五个缴费档次,每年分别100~500元不等;在城居保中,分为十个档次,从100元起、以100元为一档,最高档次不过1000元。而征求意见稿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

  和之前一样,参保人可以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亮点3

  标准提升

  七八百万人将受惠

  让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者最开心的是,基础养老金标准今年要提高了。在之前,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都是55元,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升为每人每月65元。

  虽然只有区区十元,但提升的比例高达18%,粗略估计,有七八百万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人正在领取养老待遇,而他们都将因此而受惠。

  针对部分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特别是中青年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和持续参保,对城乡居民累计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保险关系可随户籍跨统筹区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累计缴费15年60岁后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当地实施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当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当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一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不仅是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但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转移。征求意见稿表示,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当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不保留国籍的,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发待遇,但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如果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资金筹集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参保人群: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困难人群资助: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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