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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消费者索赔 销售者应首先赔付

2012-09-27 10:36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三审。草案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的意见,明确销售者先行赔偿的责任,网购的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消费者维权直接找销售者

  草案明确,“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这就是在条例二审过程中受到各方关注的首付责任。此前,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在列席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时建议首先要明确经销者的首负责任,得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支持。

  网售假冒伪劣或遭屏蔽断网

  草案还明确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渠道,提出运用网络交易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草案还规定,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家瑞指出,现在的购物网站只是提供一个平台,是否提供真货,没有一个审查的机制。比如,在淘宝上买到假货,淘宝是不是应负责,操作性有问题,建议斟酌一下。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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