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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家为反垄断法实施建言献策

2014-05-28 14:52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记者蒋安杰

  5月21日至23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分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北京举行。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张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施建军,我国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人,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8家国外竞争主管机构部长以及来自全球的学者、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

  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与会嘉宾围绕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十余个议题,尤其是对“竞争政策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作用”、“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关键问题”这三个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推动竞争政策成为基础性经济政策

  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改革的重点。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张穹强调,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充分的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动力。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指出,产业政策在过去的十余年里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应该认识到产业政策对市场机制运行和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除了在一些新兴行业或者高风险行业可以适当有一些产业扶持政策外,大量的产业政策应该退出,而让竞争政策发挥基础性的作用,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此外,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地区封锁也是今年的重要工作目标,需要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加强竞争执法。

  英国市场与竞争局非执行主任William Kovacic教授认为,在落实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竞争主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新兴的竞争法国家而言,要提高竞争政策的地位,需要从每一个具体的小案件入手,加强执法的专业水平和经验的积累。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主席Rod G. SIMS表示,澳大利亚在80年代也是产业政策主导,但是经济非常不景气。自从采纳了竞争政策之后,市场重新恢复了活力。

  新加坡竞争局局长杜汉立谈到,新加坡的改革经验表明,虽然新兴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需要产业政策引导,但是随着市场的完善,产业政策需要退居竞争政策之后,由竞争政策发挥主导作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目标在政策层面上体现为竞争政策,操作层面上就是反垄断法,当政府对于竞争政策的倡导大于对产业政策的倡导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就将更加的成熟,更加的完善,消费者也能够从中得到更多的福祉。

  厘清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任爱荣介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稿的修改情况和对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认识,以及工商部门在促进执法程序精细化方面做出的努力。任爱荣指出,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二者有着共同促进竞争,推动创新,保护消费者福利的目的和功能,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实践中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创新拥有的相应权利和市场优势,又不能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排除、限制竞争,因此需要有明确的规范加以协调和规制。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Maureen Ohlhausen从知识产权的评估、调查数据分析的重要性以及标准必要专利等方面探讨了二者的衔接关系。Ohlhausen表示,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的案件,竞争执法机构需要采取谨慎的做法,尤其是在案件评估过程中要结合行业的商业模式和实际数据进行分析。此外,Ohlhausen还通过几个典型的美国近期判例对备受关注的关键设施理论进行了积极回应。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指出,关键设施理论是美国法院首先在判定法中提出来的,主要是适用于比较有形的设施,如航空、铁路、港口、供水供电等管网设施方面。欧盟也借鉴了该理论,但其具体应用不限于有形设施,还包括知识产权、标准、软件等无形设施。中国保留了这个理论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中的应用,但对具体适用的条件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定,以防止对知识产权人正常权利行使的限制,真正实现维护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

  细化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在会上披露,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共审结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近800件,其中无条件批准760余件,附条件批准23件,禁止1件,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理日趋专业化、精细化。在此背景下,与会嘉宾基于一个虚拟的跨国案件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竞争分析和救济措施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就审查程序问题,与会专家共同认为首先,需要深入理解控制权,保持与执法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正确把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其次,需要进一步保障和强化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再次,需要积极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此,黄勇教授特别强调,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转有赖于案件审查经验、行业数据信息的积累,和对行业竞争者反馈意见的考察。

  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竞争分析的讨论中,与会专家对经济分析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表示了肯定,黄勇教授指出经济分析依赖于基础数据的翔实和准确,中国急需培育提供各行业经济数据的市场化的中介机构为案件的经济分析提供支持。

  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cott Sher认为对需要在多法域进行反垄断申报的跨国并购,一定要仔细分析其对具体法域市场的影响。黄勇对此观点表示认同,并分析了中国很多企业处于所在产业的产业链下游,但同时又是最终产品消费大国的基本特点,指出在类似的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分析对中国市场创新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救济措施是本论坛讨论的重点,尚明局长对商务部23个附条件批准的案件进行了回顾,其中采用纯结构救济的共3件,行为救济的14件,混合救济的6件,从执法实践的结果看,横向交易更多地采取结构性的救济措施,非横向交易则更多地采用行为救济。对于国内外专家热议的“保持独立性”这一中国首创的准结构救济措施,尚明局长指出,采用这一措施首先是为了满足对于审查中无法进行结构剥离,行为救济又解决不了竞争关注的案件附件限制性条件的需要;其次,这种救济措施是执法机构在充分听取了当事方的意见之后,对其方案进行了法律上、经济上的充分分析之后设计出来的,与中国的法律不冲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不冲突,同时具有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此外,对于这一实验性救济措施不会普遍地适用,其的效果也有赖于实践的检验,期待各界保持耐心,持续关注。

  中国竞争政策论坛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的年度品牌活动,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国内举办的规格最高的会议,同时也是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分会在华举办的首场学术会议,本届论坛吸引了国外两百余名竞争执法机构代表、学者、企业等实务界人士代表来华与中方代表共同探讨反垄断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和社会效应,标志着中国成为了全球最重要的司法辖区之一,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备受全球关注。此外,正如房爱卿副部长所言,本届论坛也成为了中国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学者的交流沟通,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的高端平台,将为推动中国、亚洲乃至全球竞争政策的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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