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稳步发展,扩大和深化桂台经济交流合作,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产业园
(一)支持台商投资建设台湾产业园。支持台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台湾(钦州)石化产业园、台湾(南宁)轻纺产业园、台湾(南宁)光电产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及台湾电子信息产业园、生物制药产业园等,推动桂台产业合作园区化、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台湾产业园除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各项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支持政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
(二)台湾产业园可由台商自行建设和管理。台湾产业园建设,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进行统一规划。台商可根据规划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当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
(三)加强台湾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2010-2012年三年内,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台湾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构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园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投资开发。
(四)支持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在玉林、钦州等市规划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农业企业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对来创业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对入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核准、企业立项、检验检疫通关等方面简化审批办理手续。对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积极财政支持。对创业园的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对创业园的农业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对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
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重点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重点产业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石化、钢铁、有色金属、汽车、机械、电子、医药、食品、建材等重点产业,以及物流、旅游、信息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建设。研究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目录内各类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优惠政策。对台商来广西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按“一项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六)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广西扩大内需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支持台资企业直接参与港口、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允许台资企业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码头设施。
(七)统筹推进台资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台资项目和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台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凡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入选重大项目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当年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目录。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八)增加信贷投放。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2010年至2014年五年内向台资企业提供3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贷款。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中小企业贷款,并享受广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广西投资的台资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广西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广西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九)强化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资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
(十)加强桂台金融机构合作。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广西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广西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十一)增进政银企合作。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台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台资企业短期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为台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台资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四、加大对台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十二)财税扶持政策。1.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2.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4.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6.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7.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十三)减免收费。对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十四)优先保障用地用海。对台湾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和用地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商投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市的用地指标。对投资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台资用海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十五)支持开拓东盟市场。支持在广西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行货物贸易降税政策、贸易便利化措施及服务贸易、投资准入政策开拓东盟市场。支持在广西注册并有进出口业绩的台资中小进出口企业利用各类贸易促进资金开拓东盟市场等国际市场,参加境外重点和专业展会、境外宣传广告、设立境外商品分销和售后服务体系等。优先支持台商利用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投资面向东盟市场的加工业。优先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展位费用给予优惠,对展品、样品等的进口报关、保税等给予方便。
(十六)支持拓展内销市场。对在广西台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新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和参与“家电下乡”、“双百市场工程”等促消费项目。支持台商在广西举办商品展、推介会等市场开拓活动。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二版)支持台湾企业到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和批销中心,加强双方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贸领域的合作。鼓励广西企业进口原产地是台湾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引进台湾的先进技术。适时组织台湾农产品采购。
(十七)水电价格优惠。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在符合国家政策、广西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台资企业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八)降低综合运价。进一步规范铁路、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行为,降低综合运价,减少台资企业运输成本。
五、优化投资环境和提升服务水平
(十九)放宽准入条件。台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成立企业集团。对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台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最低限额可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
(二十)简化登记手续。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台资企业行政审批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为台商提供“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放宽对台资企业的前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桂投资的,允许凭其第三地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直接办理登记。
(二十一)提供人才支持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充分利用广西现有人力资源市场的条件,大力引进台资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支持台资企业与广西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和各类技工院校进行合作,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台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就业,并由企业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满足台资企业用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二)建立联系机制和加强政策辅导。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与台资企业联系制度,健全台协会会长座谈会制度,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各项惠台政策措施宣传和辅导,指导台资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
(二十三)做好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加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组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台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事务援助等服务。加强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四)为台商提供生活便利。对台湾投资者、台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随从家属需就业的,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其就业。随从子女需入学的,按照当地居民待遇,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在台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由当地医疗机构为台商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积极为台湾同胞在广西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