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变脸”客户近八千万元蒸发
周芳
原以为买的是民生银行理财产品,殊不知是把巨款借给了素未谋面的公司。如今公司法人携款失联,13名客户近8000万元不翼而飞,银行此时却撇清关系,不想认账。
连日来,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的客户们连续多次前往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讨说法,但均被拒之门外。
8000万“存款变借款”
客户卢春明称,2013年11月,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客户经理韩枫向他推荐了一款高端投资理财产品。韩枫称,该产品只针对高端客户,1000万元起步,投资年化收益可达11.08%。
卢春明回忆说,韩枫强调,该理财产品不仅经过民生银行层层审查,项目客户还在该行有封闭回款账户监管,并在民生银行开立了活期保证金做质押,还款保障上了“双保险”,项目客户还有房产门面等抵押物在民生银行,“毫无风险”可言。
“我想既然是在银行经办的业务,应该有极大的可信度,又没有什么风险,并且我们是将钱在银行存定期存单,由银行去投资理财项目,本金及利息应该是有保障的。”卢春明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回忆说,今年5月,韩枫再次建议他投资这一理财项目,并说“民生银行会对封闭回款账户进行监管,有问题会冻结账户,先还储户的款,项目一点风险都没有,行长都说没风险”。
出于对民生银行多年来的信任,卢春明先后于2014年5月6日、5月22日、6月6日在民生银行办理了三份金额分别为300万元、800万元和300万元的定期存单。
随后,韩枫拿出一堆空白的全套标准格式化合同文件叫卢春明及其妻子签署。卢春明说,签署过程中,客户经理韩枫没有就合同条款的内容向他作任何解释、说明,亦未提示空白合同的风险及责任,只是翻到签字的地方让他签名,“我自以为这只是银行理财投资产品所需的标准格式化文件,也没看懂,就签字按手印了”。
像卢春明这样办理了上述理财产品的民生银行客户共13名,涉及资金7760万元。
13人当中,郭晓鸣的300万元最先到期。原本7月17日可拿到本金和利息的,郭晓鸣查询发现账上一分钱没有,他随即向民生银行讨说法。
7月25日下午,包括卢春明、郭晓鸣在内的13名客户被通知前往民生银行武昌支行二楼会议室开协调会。在会上,他们得知自己存在银行做理财产品的钱竟然被借给了一个名为“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永福公司”)的单位,而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晴携款失联了!
协调会上,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一位行长反复对卢春明等人劝说,称永福公司信誉好,是暂时失去联系,大家不要慌。
而韩枫提供给民生银行有关领导的一份《关于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情况的说明》(下称《情况说明》)中称,永福公司主要从事煤炭贸易,公司审计报告显示,2009年销售额为1400多万元,2010年、2011年均为7000多万元,2012年增至2.5亿元左右,2013年达到5.8亿元左右。
《情况说明》还说,永福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人代表李晴,持有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另外70%股权由飞尚集团控制,后者下辖永晟、白坪两个煤矿,这两个煤矿目前已被飞尚无烟煤能源有限公司带到香港上市。
“双保险”失效
《情况说明》称,该行从2009年开始与永福公司合作,对其授信额度从最初的800万元增加至2013年的4000万元,信用评级达到A。永福公司在银行不仅有房产抵押(抵押率98%),银行同时追加了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的封闭回款协议,并追加了实际控制人李晴的连带责任担保。
2013年下半年起,永福公司希望民生银行能增加授信额度用于煤炭贸易,额度增加至9000万元,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没有获批,审批额度仅3000万元。
为了满足永福公司的融资需求,于是便有了这样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客户经理游说储户将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给银行,银行再为永福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郭晓鸣向本报提供的书面材料中,一份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个人质押合同》,质权人为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出质人郭晓鸣的质押财产为个人定期存单,郭晓鸣是为永福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
另一份是《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永福公司,保证人竟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晴。合同显示,借款用途是公司经营周转。永福公司以郭晓鸣在银行开出的个人定期存款为100%保证金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永福公司向郭晓鸣借款的年利率为12.08%,其中9%由永福公司按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支付。
《借款合同》称:永福公司以在民生银行开立的活期保证金为质押。如发生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有权在不取得永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用保证金归还银行或其他人债务。
同时,永福公司、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签订了封闭回款协议,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的回款要进入永福公司的上述保证金账户,以进一步确保还款。
然而,所谓的“双保险”目前已全部失效,永福公司法人代表李晴已经失联,而曾经动辄5亿~6亿元巨额流水的公司账户,目前仅剩数百元,保证金制度亦形同虚设。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律师吴良涛认为,首先,民生银行让客户签借款合同,这个已经不是理财产品了,而是直接融资;其次,客户愿意借款给永福公司,是基于永福找了担保,永福公司以卢春明、郭晓鸣等13人在银行开出的个人定期存款为100%保证金质押,这个质押是设定在民生银行,因此民生银行有锁定存款的义务。但是,最终存单上无存款,民生银行有审核管理不严的责任。此外,如果该存单质押是虚假的,那么民生银行推荐这个借款还有欺诈客户之嫌。
原标题: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变脸” 客户近八千万元蒸发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