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谈如何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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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需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新京报:我们一直在说执行难,在你看来是什么造成了执行难?
刘贵祥:说到执行难,首先要准确界定执行难。法律文书没有得到执行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并不都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需要作进一步的区分。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就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刘贵祥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建立联合信用惩戒制度以来,已经有近百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 最高法供图
第一种情况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主要是在现代社会人财物流动频繁,查人找物难度增大,再加之部分被执行人不讲诚信,隐匿、转移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
第二种是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其实属于执行不能。据不完全统计,执行案件中有40%左右的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比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家徒四壁,除了生活必需品没有其他财产,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新京报:对于法院来说,对待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
刘贵祥: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实事求是地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有针对性地给出破解路径。如果因为缺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有效手段,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认定为执行不能,无异于是为法院的消极执行找借口、寻理由;但如果将执行不能案件认定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会成为法院难以承受之重,并浪费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
新京报: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如何做出准确、令当事人信服的区分?
刘贵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院必须要有合理的技术手段和判断标准,才能实现这种准确的区分。
过去,执行人员主要靠“登门临柜”的方式去查找财产,不管多尽心尽责,查找的地域范围和财产形式总是有限的。比如,北京法院执行人员在北京市范围内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可能就会提出在北京没有财产,但在上海、广州可能有啊,在这几家银行中没有存款,但是在其他银行或是证券、期货公司中有啊,可问题是全国范围内那么多的财产形式,靠“登门临柜”的方式是根本查不过来的。因为查不过来,得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也就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这就启发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技术手段能够快速在全国范围内查找主要财产形式,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对查找到的财产采取有效控制、变现措施。
近百万名“老赖”慑于信用惩戒履行义务
新京报:法院是如何对症下药的?
刘贵祥:法院现在建立健全了覆盖全国地域范围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我们梳理出掌握财产信息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再和这些部门、单位进行网络连接,统一技术标准,实现数据共享,凡是有被执行人财产及活动轨迹的信息,都要千方百计汇聚起来,形成了一张数据大网。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