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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全国性电信注册资本最低10亿

2008-09-16 15:01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的制定旨在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

    原《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被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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