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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初审房屋税条例 拟调高非自住房屋税率至1.5%

2014-04-24 08: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4月23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23日)初审通过房屋税条例修正草案;非自住房屋最低税率,由现行房屋现值1.2%调高0.3个百分点,成为1.5%。

  台湾现行房屋税条例规定,房屋税依房屋现值课征,且住家用、非住家用适用不同税率区间。但由于房屋税是地方税,地方政府通常没区分“住家用”房屋是民众自住,或者非自住,一律以最低税率1.2%开征。台湾财政部官员认为,这是造成囤房原因之一。

  初审条文规定,住家用房屋当中,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维持现行税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房屋税下限由1.2%提高到1.5%,上限由2%提高到3.6%。且各地方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户数订定差别税率。

  非住家用房屋供营业、私人医院、诊所或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者,房屋税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3%,最高不得超过5%。供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者,房屋税维持不变,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1.5%,最高不得超过2.5%。

  初审条文也规定,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但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1/6。

  初审条文授权“财政部”订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之认定标准。“财政委员会主席”、民进党“立委”李应元说,希望“财政部”在1个月内订出标准送“财政委员会”参考。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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