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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居民下周起能申请台湾自由行

2014-08-15 10:46 来源:山西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8月18日正式启动;非太原市户籍的暂住人员,符合条件也可申请赴台个人游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台之日起不得超过15天

  8月14日,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8月18日起,太原将正式启动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湾个人旅游试点城市工作。有出行打算的居民,可向太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的居民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大陆证》)和6个月一次有效的出入境有效个人游签注。非太原市户籍的暂住人员(省内或省外居民),只要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也可在太原市进行申请。

  居民赴台湾旅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妥

  太原居民申办《大陆证》及6个月一次有效的个人旅游类签注(G字头签注)时,需要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同意出境的意见。申请人在办理了《大陆证》及个人旅游类签注后,还需通过有赴台旅游组团资质的旅行社、台湾接待旅行社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递、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后,方可成行。

  居民个人赴台湾旅游申请,手续符合法定程序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大陆证》及个人旅游类签注。按照规定,收费标准为50元人民币(《大陆证》收费30元,个人旅游类签注收费20元)。如有加注内容(如姓名繁体字加注等),每项次收费20元。

  非太原市户籍暂住人员符合4个条件也可申请

  非太原市户籍的暂住人员,只要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也可在太原市申请赴台个人游。

  具体条件有4条:太原市户籍人员的非太原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非太原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且在太原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太原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专指个人游)签注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0周岁以上的游客必须提供财力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台之日起不超过15天。”发布会现场,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持《大陆证》及个人游签注,即可通过试点城市指定的赴台旅游组团旅行社、台湾接待旅行社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递、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大陆和台方旅行社之间可相互确认台方主管机关出入境手续的办理进度,申请人也可通过台方主管机关查询办理相关手续的进度情况。

  办理相关手续时,20周岁以上的游客必须提供财力证明(以下三选一即可):提供本人银行信用卡金卡、白金卡、无限卡原件,卡上显示GOLD、PLATINUM、INFINITE等标志;就职公司开具的年薪人民币12.5万元以上的收入证明;本人人民币5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入台许可证之前的一个月内开具)。满18—20岁可自行前往,但需父母同意书,及与父母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生证及户口簿);不满18岁须父母或其中一方陪同才能前往,需提供与父母关系证明文件(出生证及户口簿)。此外,赴台个人游的大陆游客还需投保200万元新台币以上旅游平安险,保险额度应符合个人游的天数。

  需要强调的是,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台之日起不超过15天。同时,申请人向台方提出的赴台事由应与《大陆证》签注事由相符。如不符,申请人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注销原签注,并重新签发相应事由的签注。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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