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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财政部门公布两岸航运税收互免办法

2010-07-02 10:36 来源:中新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据台湾《旺报》报道,台当局“财政部”1日公布“两岸海运及空运协议税收互免办法”,未来直航两岸的海、空运业者将可在互惠原则下,享受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的优惠,以解决两岸船舶运送业及民用航空运输业所面临之两岸双重课税问题。

  根据台“财政部”的规划,两岸海运事业自2008年12月15日以后、两岸空运事业于2009年6月25日以后,因从事两岸海空运输业务而取得的业务收入,均可在对岸适用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的规定,而在期间内已经缴纳税款者,则可自缴纳税款日起5年内办理退税。

  此前,有关两岸海空运业者互免营业税及所得税一事,两岸早在2008年12月与2009年6月分别签署协议,同意对各自的海、空运业者免征营业税及所得,但当时台湾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9条之1尚未修正,使得相关签署文件缺乏法源依据,直至2010年6月该项条文正式修正过后,“财政部”才决定在1日公布“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及空运补充协议税收互免办法”,让两岸航运业者互享免税得以真正落实。

  此外,而在上述办法公布后,未来台湾航运业者的所得将可望顺利取得大陆完税证明,降低业者营运成本,以减少租税实务上的困扰。

[责任编辑: 李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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