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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2015-11-27 13:36 来源:今日早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证监会近日向券商下发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其进行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及新三板挂牌股票交易。

  业界表示,证监会此次共下达了五项禁令,主要针对的是股权融资类权益互换业务,监管层已要求,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涉及规模大约在千亿左右。

  监管层给出的五项禁令包括:不得新开展此类业务;原已开展的,未完全了结的业务,不得展期;对于已签约客户授信额度尚未完全使用的,不得使用剩余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使用卖出股票后恢复的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通过更换标的形式进行买入等。

  多家券商股权融资类业务负责人表示,监管层此举可能有三个目的,一是整顿此类场外衍生品业务,二是清理此类高杠杆业务,三是将杠杆纳入场内监管。

  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称,股权融资业务为券商的场外业务,具有明显的非标准化特征,因此各家业务开展目前不可能像场内融资一样规范,而且杠杆显著高于场内融资。

  根据证券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10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为2792.10亿元,较上月增加约12%;其中,互换业务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1217.29亿元,占比约44%,期权业务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1574.81亿元,占比约56%。

  业界表示,本次证监会清理的对象主要针对1217.29亿元的权益互换业务,由于这部分资金规模较股灾前的场外配资小得多,也仅为目前场内融资业务的零头。因此,此次清理对市场冲击将非常有限。

  就其本质而言,权益互换也是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杠杆,是指客户提交一定保证金后,券商通过自营账户,代替投资者购买约定额度的股票,由此带来的浮盈、浮亏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需要支付约定额度所产生的利息,利率由投资者和券商共同约定。

  “举个例子,在一定的担保比例下,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并买入客户看好的股票,期末结算时,客户只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利息,一般是8%左右;证券公司向客户支付股票的收益。股票盈亏都由客户承担。”一位券商人士说。

  由于该项业务属于非标准化的场外业务,因此各券商和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保证金比例为20%~50%,利率为8%左右,投资者门槛为净资产2000万~3000万元。

  业界表示,权益互换业务杠杆最高可达5倍,通常在2~3倍之间,远高于场内融资的1倍杠杆率。在监管层倡导慢牛,强调逆周期调节杠杆的当下,这类业务迟早会被禁止。

  业内人士表示,从事收益互换的客户往往快进快出,这容易引发股市尤其是个股股价的巨大波动。叫停之后,有助于平抑个股股价波动,有利于股票长期平稳运行。

[责任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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