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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员:互联网金融应鼓励创新积极推动

2014-09-15 10:17 来源:新浪财经 字号:       转发 打印

由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共同主办的“2014第八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于9月13日举行。本届峰会的主题:《2014中国银行业:因势而变》。上图为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鹏。(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刘海伟 摄)

  由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共同主办的“2014第八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于9月13日举行。本届峰会的主题:《2014中国银行业:因势而变》。上图为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鹏。(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刘海伟 摄)

  新浪财经讯 由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共同主办的“2014第八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于9月13日举行。本届峰会的主题:《2014中国银行业:因势而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鹏在发言时表示,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是这个大势所趋,这种融合将会对整个金融的产品、组织、制度等等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所以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和作用应该是不断地扩大的,对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说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应该完善政策、鼓励创新、积极推动。

  以下是文字实录:

  穆怀朋:

  非常高兴来到这个论坛给大家讲一讲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问题,来之前我看他们出的题目有一个叫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共赢问题,我利用这10分钟时间主要是想讲对这个问题的几点看法,一会儿有对话环节,讲一些关于监管的总体考虑。

  关于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在去年我们开始从事这个问题的研究的时候大家就提出来了,一开始总觉得这两个概念是互相对立的,而且甚至在舆论上还出现过互联网金融要颠覆传统金融的这么一种观点,但是经过一年来的研究和思考,我想今天跟大家就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和联系分享三个观点。

  观点一: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应该说是同源的,它都是广义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金融应该是传统金融机构和现在的互联网企业,他们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对资金的融通、支付、投资、信息的中介服务等等这种新的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是这个大势所趋,这种融合将会对整个金融的产品、组织、制度等等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所以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和作用应该是不断地扩大的,对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说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应该完善政策、鼓励创新、积极推动。

  互联网金融是不是一种业态呢?我们现在应该是共识的观点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如同在通讯、传媒、电子商务这些方面所发生的事情一样,我们出现过电子邮件、电子媒体、微博、电子商务等等,这些都是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的通讯、媒体、商务的影响产生的结果,互联网金融应该也是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所产生的进行改变的结果,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认为是互联网技术还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这么一个结果。

  互联网技术应该说是最先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我查了一下自己的记录,我发现更早的是,在工商银行2002年就已经在他那儿注册互联网业务了,所以说早在十多年前,我们的传统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已经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发展,网商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等很早了十多年前了,互联网改变传统金融机构的特点是什么?是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互关系、交互方式,原来客户与金融机构在柜台端进行信息的交换提供服务,现在转变为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我相信在座的大部分人,很多你们50%以上的业务都是在网上做的了,很少再上柜台办个转帐、存款等等了。

  目前应该说传统金融机构网上业务又分化出来一些不设实体的网络银行,就像过去不设实体没有服务员的ATM机一样,网络保险和直销平台也都在这个诞生,不断地推出。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也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金融需求,特别是新型的移动互联网,比如说像第三方支付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以后,大家觉得好像是一种新的业态,实际上这一部分机构所处理的关系,应该还是我们传统所面临的支付、借贷、股本融资、金融产品融资,这些传统金融机构所处理的问题。

  但是目前互联网企业所从事的新型金融业务所呈现出来的形势,我认为有四个应该共识吧,就是四种形态。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

  三,股权众筹机构。

  四,网络平台销售金融产品。

  这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如果仔细分析的话,可能不精确,这是我们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上是过去购物卡的衍生过来的互联网,P2P网络借贷就是民间融资的互联网,我们现在也把它定义为民间融资,是一对一的个人之间的融资,过去在小范围内熟人之间,现在变成互联网化了,股权众筹融资很像私募股权基金的互联网,网络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就是金融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就像我们过去开始的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京东、淘宝)不买商品一样,现在有些金融产品,也在一些集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始可以进行销售了,因此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等这些机构所并列的一种行业,而是在原有各个行业的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业务模式,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也都有,在农业中也有,在我们的物流系统,好像我体会物流系统也是。过去邮政是非常垄断的,国家垄断的行业,但是大家看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物流系统大大发展了,物流系统是非常像邮政的一种物质商品的流通系统,所以这个是这么一个观点。所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资金需求方应该说和资金的供给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换实现了资金的活动,传统的金融应该说是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是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等实现的资金的融通,银行证券在里面要承担一定的资产负债业务,或者投资业务的管理,但是在刚才我说的新型的互联网企业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他们更多地应该是从事信息的交换、信息的中介,完全去中介化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不应该承担资产负债业务管理。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为基础的客户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的管理,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的一种资源配置模式,这是第一点,就是他们实际上是同源的,不要把它对立起来。

  第二个就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新型的金融业务应该是互补的互联网金融应该不是传统金融的替代,两者之间有很强的互补性,都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发现互联网金融在满足海量小额资金融通和支付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满足中低收入阶层、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以及中间收入人群的投资需求方面、降低成本方面也都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这种互补性也体现在金融市场的多层次性。

  我们就以P2P借贷市场为例,借款人如果需求的资金量很大,比如说上千万、上亿,你恐怕很难找到一个一对一的借出者给你这么多资金,这就需要有银行来介入。但是当资金份额很小的时候,这时候就容易找到需求者,所以这个资金大的时候,资金的错配和期限的错配,信用风险都会加大,大的银行经营起来就会有效率,但是如果小的投资,像我们现在发现的P2P网站上的这些小额投资,就容易找到匹配关系,这种愿意以小额进行风险投资的需求,和愿意需要小额资金的这种海量需求,通过互联网的匹配是非常有效率的。

  这种互补性在其他行业中应该也是存在的,我这里有时候在底下一些个讲,其他场合也讲,像交通方面很明显,我看过一个材料,500公里以下应该是高速的天下,你开个汽车跑一跑很划算、很方便,500到1500公里估计就是高铁的天下了,1500公里以上应该是飞机的天下,反过来飞机要飞100公里他也不划算,一起飞就降落了,所以各个工具之间有一个合理的半径和服务半径,我觉得在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和现在新型的大家所说的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等这些机构之间,应该是有一个互补关系的。

  据一些统计调研,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我参考这么一本书,它的统计讲2013年90家网络平台的人均借贷金额,包括多次借贷是32.84万元,以个人信用贷款为主的拍拍贷、人人贷、以及陆金所的人均借款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下,在企业规模方面又以小微企业为主,以人人贷为例,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公司人数在10人以下,包括个体户,超过半数的公司人数也都在10到100人之间,小微企业。

  观点三: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与互联网企业现在开展的新型业务,应该说是共生的,可以合作共赢的。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实际上也在出现相互的融合、相互促进的趋势,我们应该鼓励这种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实行优势互补,支持银行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等这些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产业链。。

  首先互联网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应该是以传统银行、证券公司的互联网业务为基础的,没有传统银行、证券公司的网络业务基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作,网络基金销售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没有良好的合作也是没有效率的。

  其次在业务上也有合作的必要性,比如说银行金融机构要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企业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甚至小额的贷款支持的等等金融服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也可以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比如说我了解到江苏开鑫贷就是由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由江苏银行实行资金托管,由开鑫贷公司进行信贷双方的信息匹配,达成良好的合作,发展得很好。

  另外像证券、基金、期货类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可以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的模式,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履约保险业务,也可以改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水平。

[责任编辑: 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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