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出于维持市场份额和维护银行声誉的需要,银行对于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事实上的保兑义务,造成理财产品所对应的资产风险仍滞留在银行体系内部。这一现象有望在央行作出“打破‘刚性兑付’”的表态后有所改变。
“五一”前夕,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理财产品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释放,让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
央行首提“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对于“刚性兑付”,央行给出的解释是:当理财资金出现风险、产品可能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为维护声誉,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自有资金先行垫款、给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来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助长道德风险,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
在央行看来,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类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刚性兑付”现象日益凸显,扭曲市场行为,干扰资源配置方式,带来诸多问题。
“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也造成蓝筹股市盈率下降,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低迷。”《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
此外,“刚性兑付”也引发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一方面,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担意愿远低于股票、外汇、基金投资人,若不能按照预期兑付,可能拥堵机构网点,要求机构偿付资金,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一旦存在第三方兜底或介入的预期,优先选择收益高的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失责,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往往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并通过资金挤出效应等渠道,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理财须回归财富管理本源
财富管理的本质是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控,实现客户收益最大化。在制度设计上,金融机构只是作为代客资产管理专业机构,客户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考察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模式,理财资产池在风险转移上仍有缺陷,银行被认为承担着隐性担保职责,所以更无从谈起‘根据投资收益决定理财产品价格’这一财富管理的最基本准则。”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刘小腊表示。
这意味着,理财业务规模有多大,银行承担的风险就有多大;即便大部分理财产品名义上属于表外非保本产品,但风险并没有真正出表。就这样,多年来,在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卖者未尽其责,买者难以自负,“刚性兑付”几乎成为必然。
去年底银行资管计划的试点表明银行已开始探索打破“刚性兑付”。“银行理财正在酝酿变革,意图改变整个泛资产管理市场的格局。作为变革的排头兵,银行资管计划被寄予莫大希望。”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记者了解到,银行资管计划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出,在负债端,让银行按照开放式基金的方式发行资管计划;在资产端,让银行作为承销方,将理财资金投向的基础资产证券化,亦即将所谓的“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化的直融工具。
然而也有银行业人士指出,这一举措名义上是改变了理财产品“刚性兑付”概念,但其实还要看各家银行对风险的偏好。目前看来,每家银行都会非常珍惜自己的信誉,“刚性兑付”短期内还难以被打破。
“或许这也是央行对‘刚性兑付’明确表态的原因。”某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猜测,“目的是引导银行理财业务回归中间业务与受托管理的本源。”
“未来,对银行自身而言,加强投资研究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从而实现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刻不容缓,相应的组织架构调整、人员投入、系统建设应随之跟上,包括设立资产管理业务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实现前、中、后台分离;提升投资研究与风险管理能力,辅之以相应的IT系统建设,使业务模式向资产管理业务拓展;加强客户细分,保证合规性销售;整合银行传统业务,从产品销售向为客户提供财务规划与资产配置方案过渡。”光大银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张旭阳认为。
投资者应打破惯性思维打破“刚性兑付”,除银行方面应作出努力外,对于投资者而言,也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改变只追求绝对收益,不愿承担风险的投资预期。
投资者是银行理财市场的重要主体,投资者的投资观念和方式决定着理财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关乎理财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有理财专家称,在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产品提供者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价格战变成主流,进而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大部分注意力都被吸引到收益率上,对风险缺乏必要的警惕。而打破“刚性兑付”,无异于给广大消费者敲响了风险警钟,引导消费者客观认识风险和收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减少对收益率高低的单边过度关注。
北京银行北辰路管辖行副行长杨珅也表示,长时间以来,金融消费者对于银行的信任程度可以说是最高的,他们甚至将银行信用等级视为了准国家信用的等级,因此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只认银行字眼而完全忽视其中隐藏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当风险真正发生时,投资者就会认为是银行“欺骗”了自己。
“‘买者自负’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常识与原则,其含义就是投资者进行的所有理财投资行为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要大力培育正确的理财市场文化并形成核心价值理念,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我国理财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杨珅认为。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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