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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试行“自发自还” 地方政府举债自主权加大

2014-05-23 08:54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地方政府举债机制,三年后走出了关键一步。昨日,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明确今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10个省市试点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

  自发自还,指的是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的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此次试点的自主发债,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举债自主权。《办法》明确,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换句话说,只要没有突破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试点地区拥有举债的自主权,而非财政部代为发行。同时,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记者赵莹莹)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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