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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红利上缴比例提高5%

2014-05-07 09:02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京报讯 (记者赵嘉妮)昨日,财政部正式发布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需缴纳红利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经计算,今年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414.9亿元,比上年执行数(下同)增加375.43亿元,增长36.1%。

  此外,财政部昨日披露了调整后的五类央企红利收缴比例及需上缴红利的121家(类)企业名单。第一类企业为25%,目前第一类只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家。第二类20%,主要涉及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包括中石油、国家电网、神华、大唐电力、中移动等14家。第三类15%,主要是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包括中铝、一汽、宝钢、中粮、华润、中盐等70家。第四类10%,主要是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包括中航工业、中国邮政、首都机场、教育部所属企业等34家(类)。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目前仅涉及中储粮和中储棉两家企业。另外,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此次调整源于去年11月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上述比例将提到百分之三十,且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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