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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债违约凸显国内债券市场不成熟

2014-04-02 16:44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标准普尔企业评级资深董事卢文正

  3月27日,标准普尔企业评级资深董事卢文正,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超日所在的太阳能行业是风险非常高的行业。据卢文正介绍,标准普尔曾给光伏企业保利协鑫、赛维做过评级,他们如果在海外发债,个人投资者是不能直接购买的。

  中信建投“身兼两职”

  新京报:由于未能征集到足够多的委托,超日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延期了,你对这件事怎么看?

  卢文正:在超日债的投资者中,有不少都属于中小散户,这些个人投资者通常不了解违约处置程序,使得他们很难达成集体协议,针对违约公司采取行动。

  在美国等相对成熟的市场上,相关法律条文会对投资人资质做出很多要求。如果一个债券的评级为非投资级,个人投资者通常是被限制参与的。所谓非投资级,一般来说是指评级在BBB-以下的产品。

  超日所在的太阳能行业是风险非常高的行业,因为光伏产品的价格波动非常大,而且成本决定于多晶硅、电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成本。

  标准普尔目前并没有参与中国国内评级市场,但此前一些国内光伏企业准备在国外发债时,我们也做过评级。我们2011年给保利协鑫公司主体的评级是BB+,给赛维的评级是B+,这样的评级都属于非投资级别。他们如果在海外发债,个人投资者是不能直接购买的,只能通过购买相关基金等产品间接进行投资。

  新京报:有投资者和律师提出,中信建投既是债券的保荐人,又是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你怎么看?

  卢文正:在海外,债券的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一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受托管理人通常是一个信托机构。有时可能会出现,承销商是某个投行,而受托管理人是投行下属的另一家信托公司,但即便如此,公司内部也会有“防火墙”来保证各自业务的独立性。

  此次超日债的事件中,并不是说中信建投做错了什么。而是中信建投本身既是债权的承销商,另一方面又是受托管理人,这样的双重身份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

  首先作为承销商,中信建投代表的是债权发行人的利益,并且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佣金;作为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又代表的是债权持有人的利益,而此次超日债中,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利益显然是不一致的。中介机构身兼两职,如何平衡两方面的利益,是一道难题。

  超日债缺乏交叉违约条款

  新京报: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首个“实质性违约”,超日债事件是否反映出一些制度性的缺失?

  卢文正:超日太阳能的违约凸显出中国国内债券市场一些不够成熟的特点,包括缺乏财务限制性条款和交叉违约条款等债权人保护措施,文件资料不够严谨,以及违约处置程序未经过测试等等。例如,由于债券的财务限制性条款有限,当在公司财务状况变弱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通常不能限制公司增加债务或进行大规模并购。

  新京报:什么是交叉违约条款?

  卢文正:超日公司目前虽然只是没有付利息,但实际上,在此之前公司的很多银行贷款已经违约,公司的不少账户也已经被封存了,超日公司的情况已经很糟糕了。

  根据相关报道,超日太阳能在3月7日不能按期支付债券利息之前,就曾对银行贷款违约。但是由于缺乏交叉违约条款,债券持有人在3月7日前没有途径要求提前偿付。

  不仅如此,当超日债这次付息违约的时候,如果有提前偿付的条款,债权人或许可以提前拿到本金,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超日债权人眼看着违约,却无法启动提前偿付的要求,一定要等到5年期限结束才能拿回本金,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是很大的。

  新京报:你说的文件资料不够严谨是指什么?

  卢文正:我仔细地读了超日债发行时的条文,债券文件中有关备用流动性工具存在的声明可能产生误导。

  在超日太阳能案例中,该公司称其拥有8亿元(约合1.3亿美元)的流动性额度,但是文件中并未说明该额度是否为合同约定的承诺额度,债券文件中也未明确说明流动性工具的条款和条件。这使得债券持有人难以评估流动性工具的可靠性。

  如果这个条款并不是一个合同约定的承诺的话,也许发行利率就不是现在这样了。投资人通常是要根据具体的条文进行风险定价的。

  新京报记者 郑道森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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