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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炒银被7次强平 亏40万仅获赔两万

2014-03-31 13:24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现货贵金属交易因其低门槛、资金杠杆较高赢得不少投资人青睐,但其是把双刃剑。去年,投资人张斌在短短3个月内,被强行平仓7次,总计损失40余万元,而通过官司得到的补偿却只有区区2万多元。

  事件经过:七次强平损失40余万

  2013年3月13日,张斌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一家贵金属有限公司开设账户进行白银现货交易。

  根据《客户协议书》,要求投资人履约准备金(即保证金)不得低于现货总价值的8%;在交易中需保持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若低于这一要求,必须追加交易准备金或者减少持仓;此外,当账户风险率低于50%时,b公司则将申请人的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转让。持仓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客户账户净值÷履约准备金×100%。

  去年3月13日至4月2日期间,张斌的账户交易正常,然而,就在去年的4月至6月,张斌的账户被强行平仓7次。张斌认为,前述公司利用其掌控交易平台的优势,违反约定、强行平仓,导致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49190.63元,应由b公司进行赔偿。

  经查明,7次被平仓中,张斌对其中6次交易过程中风险率低于50%没有异议。然而争论焦点就在于,这6次平仓,前述公司是在从未通过电话或短信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进行的。其次,该公司设定的入金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4:00,而以上6次被强行平仓的时间均发生在不可入金的时间段内。从这两点来看,张斌认为这些行为是违约的。其次,张斌认为,在与公司相关人员交涉过程中,曾被诱导,从此前的做多白银改为做空白银,从而在大方向判断错误,造成损失。

  仲裁裁决:6次强平并未违规

  张斌参与的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其中《风险揭示书》明确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非是前述公司的义务。作为一种网上电子交易,客户购买了某种产品,其应当自行关注相关的交易信息和风险率,在风险率低于50%的情况下,进行的6次强行平仓行为,符合协议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张斌表示,前述公司存在诱导行为,仲裁庭认为,首先,张斌对其主张没有向仲裁庭提供证据证明,缺乏证据支持。即使张斌曾就交易方向等问题与前述公司的员工交换过意见,也不代表存在诱导行为,根据《协议书》第十三条的约定,前述公司及工作人员“对交易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建议仅供参考,向投资人作出获利或不遭受损失的担保或承诺均属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据此进行交易产生的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张斌的该项主张也缺乏合同依据,而且,张斌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分析相关信息,其必须对自己有效的民事行为负责,因此,仲裁庭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4月3日凌晨4时许的强平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认定,“4月2日交易日结算后”应当是至3日6:00之后。因此,此次强行平仓,为张斌带来的经济损失23040.26元,应由该贵金属公司予以赔偿。 据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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