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5日公布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显示,2014年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414.9亿元。与此同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将分五类,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2013年实现利润总额16224.2亿元,实现净利润11690.9亿元,分别增长4.6%和3.7%。2014年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414.9亿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375.43亿元,增长36.1%。其中,第一类企业400亿元,增加104.48亿元,增长35.4%,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28.3%;第二类企业746.44亿元,增加163.73亿元,增长28.1%,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52.7%;第三类企业216.11亿元,增加80.72亿元,增长59.6%,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15.3%;第四类企业52.35亿元,增加26.5亿元,增长102.5%,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3.7%。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2014年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税后利润(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的收取比例分为五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企业,收取比例25%;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20%;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收取比例15%;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10%;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