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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病保险还要“大药保险”

2014-02-10 09:01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来论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月9日《京华时报》)

  一直以来,“看病难、看病贵”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之一。对一般人来说,看一般的病,在费用上会喊重但不喊痛。但大病不同,一场大病榨干一个家庭的事例,并不鲜见。

  大病保险的推行,给许多家庭传递了希望。6月底前全覆盖的刚性要求,则体现了“马上办”作风。在肯定的同时,有一点需要辨析,大病保险的大病到底指什么?什么样的病才算是大病?

  年前,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解释,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而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特别指出这一点,是因为在具体医疗中,有些费用并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比如说,有些医生推荐的药,有些效果比较好的药,这可能都是大病需要的“大药”,并不在报销范围内,既享受不到基本保险,也享受不到大病保险。这种“大药”费用,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一个身边的例子是,春节期间,笔者母亲因中风住院。当天医生就推荐使用一种药,称这种药虽然价格高但效果好,只是不在医保范围内,需要另外支付;而不用这种药,则可能影响治疗。对于患者家庭来讲,可能很难拒绝医生的“善意”。特别是当病情危急时,这种“大药”更难拒绝。这就必然产生了“大药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这就涉及到医疗保险的扩面问题——能不能把尽量多的药,特别是那些不可替代的“大药”,纳入到医保体系中来。

  医保扩面既包括人员,也包括药品。对于“大病”来说,一些新出来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大药”,应被及时纳进医保范围。考虑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稳定,或许可以缓行,但在大病保险上,能不能考虑到“大药”的客观存在?这一意义上,在“大病保险”基础上,能否考虑“大药保险”?有大病保险还有大药保险,政策含金量更高。

  (毛建国)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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