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北京市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以来,随着机动车摇号中签率的日益低下,越来越多不具备机动车购买资格或者久摇不中的准购车主们,渐渐动起了心机,将目光对准到那些拥有机动车购买指标的人身上,利用他人指标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车辆。
外地来京打工的徐先生,在历经多年辛苦打拼之后,终于脱贫致富过上了小康生活。在饱经北京地铁上下班之挤后,徐先生决定购买一辆车,加入到庞大的摇号大军之中。没想到,苦苦等待了一年都没有摇上号。
一次偶然的机会,徐先生结识了老乡张女士。张女士称自己现在已经摇上号了,但是自己现在资金紧张不想买车了。二人经商量决定,徐先生以张女士的名义购买一辆红旗轿车,并签订协议书约定此车如有交通肇事、违章,所需费用均由徐先生承担,与张女士无关;徐先生必须每月按时到银行交纳月还款,如有拖欠,张女士有权到公安机关报盗抢。
徐先生买车后不久,张女士因做生意拖欠银行贷款,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偿还借款100万元。张女士无力偿还借款,最终执行法院从徐先生手中扣押了当初以张女士名义购买的红旗轿车。徐先生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无奈之下,徐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扣押的红旗轿车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缔约人,对他人无必然的约束力。如果徐先生与张女士就协议涉及的红旗轿车发生权属争议,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解决。但是,我国机动车虽属动产,却依法实行登记制度。争议的红旗轿车登记在张女士名下,该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徐先生虽持有其与张女士签订协议书,但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银行。因此,银行将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红旗轿车,作为对张女士诉讼中生效判决的执行财产,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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