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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漠视的劳动法条款:“加班”变“值班”

2013-05-01 11:23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又到“五一”国际劳动节,人们再次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十八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甚至“忽略”。

  “加班”变“值班” 补偿工资“躲猫猫”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执行现实】“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除了节假日“想休不能休”,还有不少人“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双休”变“单休”甚至“无休”,却也得不到相应补偿。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把“加班”变“值班”,是偷梁换柱。明明是加班,称为值班不合适。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

  少缴漏缴社保金 职工救命钱缩水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行现实】“公司倒闭了,我们才知道在3至6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金。”近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职工发现,这家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期间,漏缴了近1000名职工的社保金。对此,优美内衣公司回应,漏缴是因为用工季节性差异大、试用期员工流动性强。

  一些单位、企业,迟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并造成“从员工工资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象。事实上,员工养老、看病等救命钱少了保障,给将来生活埋下了隐患。

  【专家点评】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余干珠: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这样一来,虽然职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女职工怀孕要提前“申请” 产假未完被迫上班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执行现实】近日,江苏省高邮市第二中学打算出台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否则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补贴外,还要面临取消先进称号等“处罚”。

  此事尽管已被上级机关叫停,但如何保证女职工基本权益的讨论仍在持续。刘卉玲是安徽安庆的一位新妈妈,产假休到第三个月,单位大小领导纷纷来“探望”,潜台词是:你该上班了。尽管万般不愿,她还是提前半个月结束了产假。

[责任编辑: 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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