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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人身险可保财产险不赔 专家呼吁建地震保险制度

2013-04-23 11:1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患难见真情,各大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启动了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并慷慨解囊。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各宣布捐资1000万元,中国平安向壹基金捐赠650万元,新华保险、泰康人寿、中国太保集团亦各捐资500万元,中意人寿捐款10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因地震导致的人员伤亡,绝大部分人身险是赔付的,但财产险一般将地震列入了除外责任,除非购买了专门的地震海啸附加险。保险专家呼吁,中国亟需建立政府主导的地震保险,以达到灾害补偿的制度化。

  灾难来临保险见真情

  面对突如其来的地震,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人保财险等第一时间启动救援工作。

  人保财险雅安市分公司20日11时30分将帐篷、食品、水等物资送抵芦山县、宝兴县等灾区。“中国人保号”无人航拍飞机被调遣前往现场协助查勘理赔。

  中午,中国平安和壹基金联合组成救援团队带着药品、水、食物等救援物资也深入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行动。新华保险当天通过电话回访逐一询问雅安地区客户的安全状况。确认有5名客户联系不上,一名团险客户在洪雅县受伤。下午,新华保险又对震中周围的保兴、天全、名山县266名客户进行了回访。

  理赔速度亦可谓空前。20日11点48分,中国人寿雅安市天全县支公司接到客户报案,称被保险人杨某某因地震时房屋倒坍被当场砸死。查勘人员于12点10分到达天全县人民医院核实死者系杨某某,生前曾购买国寿全家福意外保险。确认杨某某意外死亡属实后,中国人寿工作人员于20日下午3时左右冒着余震将意外死亡保险金及时送到杨某某家属手中。据悉,这是第一例雅安地震人身保险理赔。

  地震发生7个小时后,太平人寿四川分公司首例理赔案亦正式结案。家住新都地区的刘女士在下楼避震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下肢骨折。太平人寿接报案两个小时内,即全额赔付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真情服务的同时,不少保险公司还慷慨解囊。据记者了解,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各宣布捐款1000万元,中国平安捐款650万元,新华保险、泰康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各捐款500万元……此外,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泰康人寿、太平洋保险等向奔赴地震灾区一线的媒体人赠送意外伤害险。

  人身险可保财产险一般不赔

  雅安地震再次让人们感受到了保险的温暖。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人身险或者家庭财产保险的居民来说,哪些损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哪些损失又是得不到理赔的呢?

  人保财险专家告诉记者,人身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而不是以风险类别为给付条件。因此,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一般没有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消费者由地震导致的人身伤害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比如,如果因地震造成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或伤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以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给付。至于能赔付多少,则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但财产险一般将地震列入除外责任,人保财险专家解释说,财产险之所以遭遇尴尬,是因为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风险不能让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而地震的破坏性恰恰是大面积的,损失也难以估计。因此,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而且,地震保险在财产险中所占份额较小,保险公司的投入积极性不大。

  目前,保险公司以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险的形式承保地震风险已没有政策障碍。但费用较高,约为主险的20%,且保险公司需对投保单位进行相关审核,还会实地勘察投保人的场地风险、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决定是否承保。

  家财险承保地震风险亦有探索。2006年,中国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研发了“大地解忧”房屋地震保险,并在九江地区进行试点推广。该保险承保里氏3.8级以上的地震,被保险人最高可获赔房屋价格的80%,是国内首个针对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地震保险产品。

  虽然有所尝试,但地震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仍极为有限。地震类财产保险普遍缺失和投保意识的淡薄应该引起重视。汶川地震中,四川省接到有效报案23.6万件,保险理赔款20余亿元,相对于近8000亿元的经济损失无疑是杯水车薪。

  “如果有专门的地震保险,则可以帮助政府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保险专家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地震保险的法律。实操上可建立一家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并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法定分保,超过限额的赔付由政府提供兜底。同时,将地震保险列为鼓励投保险种。(记者 高国辉)

  ■他山之石

  日本:三方共筑地震补偿机制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是闻名世界的地震多发国,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

  二战期间,日本就开始实施国家地震保险。1964年,新地区发生7.5级地震,直接促成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震保险法》于1966年5月问世,标志着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产生。该法明确了对遭受全部损失的承保对象进行赔偿,并规定了地震保险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等方式。

  此后,日本又多次对地震保险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并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并采取不同的保险政策。企业财产地震损失完全由商业保险承保,政府不参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共同承担,以“不盈利不强制”为原则。

  据了解,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不能单独投保,费率由中立性的财险费率厘定机构确定。其自动附加于居住用建筑物、家庭财产的保单之中,赔偿标准最高为1000万日元。不希望加入地震保险的居民可以特殊说明,不予投保。政府亦出台了地震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推广和覆盖。

  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采取限额保险的承保方式。保险公司拥有费率的定价权,一般是参考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的费率水平设定。不同企业的财产由于地区、建筑结构等不同,实行差别费率。

  经营模式上,家庭财产保险由商业保险、再保险和政府共保,资金来源包括保费收入、投资收益,政府每年提取的财政资金。企业财产地震保险采取商业化运作,政府不直接参与,但可通过间接方式采取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如审批保险公司的经营险种、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系数等。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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