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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电视购物或有无条件退货期

2013-04-17 08:47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1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3日至25日举行。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但19年来的实践表明,消费者维权难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呼吁修法也已有年。

  不少专家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多是小额的商品,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往往不足以形成震慑作用,消费者实际上也很难通过维权收回成本。针对产品或服务的欺诈,应设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例如1000元,以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针对当前网络、电视、邮购等远程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知情权较难得到保障的情况,也有专家建议通过反悔权,即冷静期制度来进行补救。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给予消费者一个期间可以无条件退货。

  此外,大型物品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虚假广告发布的连带责任等,也获得较多专家支持,有望纳入此次修法。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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