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36万盒假冒毛巾判刑3年却缓期4年执行
假货猛于酒驾专家企业齐呼完善立法加重刑罚
来源:北京晨报
多位与会专家讨论制售假处罚力度轻的问题。
浙江大学法学院阮方民教授正在发表对售假问题的看法。
商家代表正在就自身遇到的打假问题征求专家意见。
制假售假成本太低,已经成为当下社会打假困境的最重要因素。
3月1日上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的“惩治制假售假行为法律对策研讨会”在浙大之江校区召开。来自高校的专家学者,品牌企业的负责人一致认为当前立法已经滞后,建议完善立法,对制假售假者加重刑罚。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在会上提议,突破旧法律框架,降低假货犯罪立案标准,鼓励受害单位、民间人士等搜集假货证据,帮助解决警力有限的问题。同时,为了让打假者无处可逃,他还呼吁各大电商应成立打假商业联盟,要采取统一的打假标准。
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则向社会呼吁,“严格执法、加重刑罚,全社会拿出治理酒驾一样的共识和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假货。”
受害企业
立案难、罚款低、判刑难
制假售假刑事处罚率不足1%
“过去我们都是在线下查假货维权,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的维权,寄回给我们商品进行鉴定之后再去查售假者。”洁丽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2015年的时候,洁丽雅接到一个采购电话,称其收到作为上海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活动使用赠品的其公司生产毛巾,希望能予以采购。由于洁丽雅从未接受过相关订单,公司就前往鉴定,结果显示为假冒其公司商标的商品。洁丽雅将假冒责任人告上法庭。
经调查,被告人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并提供相关投标文件给服务站投标上海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纪念品采购项目,并在中标后销售上述采购项目所需“洁丽雅”品牌毛巾给服务站。据悉,涉及的毛巾共计36万盒,经营数额达561.3万元。最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缓期四年,赔偿金额50万。
面对假货横行的情况,洁丽雅去年降低了经销商的门槛。为了让很多小商家可以成为正规经销商,而不要再去卖假货。洁丽雅将成为经销商资金要求从30万降低到1万,而且1万元可直接作为货款拿货。另外,洁丽雅还降价10%——15%。
然而,对于打击假货,洁丽雅的努力却是治标不治本。
在河北高阳县,中国最大的毛巾生产基地,很多厂家可以专门定制生产和洁丽雅产品花样颜色相仿的毛巾。
但是,异地取证,地方保护主义等让洁丽雅维权路异常艰辛。
与洁丽雅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安踏。一名卖了上万双假冒安踏运动鞋的售假者,从2011年起连续被抓了3次,其中一次没收了设备,一次进行了罚款,最后一次判了缓刑,最终一天牢也没坐,制假规模还逐年扩大,目前仍在制售假鞋。
安踏集团法务部品牌保护周经理表示,鞋服行业受假货困扰多年未能根本解决,就是因为刑事和行政处罚制度的不完善,犯罪成本太低,难以震慑犯罪分子。
每年投入数百万元打假的老板电器,也发现假货依旧没有好转迹象。老板电器法务部方经理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很难打击制假产业链。“目前法律打击的多是下游组装人员,对没有品牌标识的‘白机’和印制侵权标签的印刷厂缺乏有效打击。”
圣迪奥王经理则直言不讳地表示,公司在打假方面的投入非常高,但效果甚微,真希望专家的建议能早点变成现实,因为假货已经让品牌防不胜防了。
上述案例可称目前打假困局的典型缩影。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过时、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等缺陷,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制售假者立案难、罚款低、判刑难。
2月27日阿里巴巴曾公布数据: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共排查4495条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截至目前收到刑事处罚结果的仅33例,刑事处罚率不足1%。
企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发现问题、下架商品、向执法机关报送线索,然后等待处理,而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和量刑判决的过程更加漫长和艰难,最终受到应有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少之又少。
“阿里每年投入2000人、花费超过10亿元打假,并配合公安机关执法,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最终很多犯罪分子能逃脱刑罚”,郑俊芳说,“根治假货亟待严格执法、加重刑罚,否则打假就像个筛子,违法犯罪的人笑死、痛恨假货的人急死、执法办案人员累死、消费者哭死。”
专家学者
呼吁完善立法
入罪门槛、举证责任
和量刑标准多角度切入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当前立法已经严重滞后,制假售假的犯罪成本和惩罚过低,导致假货分子“前仆后继”。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假货的规范散落在多部法律中,且多年未改。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商标保护法》明确规定,故意制造和销售假货重犯者将面临最高10年刑期、个人500万美元罚款。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重犯者将面临20年以上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将会被终生监禁。日本商标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制售假者判处5年以下拘役或者5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9万元)以下罚金;对违反法律的法人要处以最高达1亿5千万日元(约合人民币857万元)的罚金。与美日相比,我国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力度相对过小。
研讨会上,很多学者建议从入罪门槛、举证责任和量刑标准三个角度切入,完善立法,对制假售假者加重刑罚。
有专家表示,从司法实践上看,目前我国对制售假者的缓刑适用比重太高了,“判了他还在社会上待着,还在干”,应当严格禁止缓刑适用。
按照《刑法》规定,制假售假定罪标准从制订至今仍以销售金额为一元化标准。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认为:“目前法规从结果来定罪,造成了作茧自缚的情况,很多结果无法确认,应参考假货的全部销售数额、对人身的伤害等”。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也认为:定罪标准应当从销售金额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在司法解释层面,应该修改传统证据认定标准,采信大数据分析结论、经验证的电子证据,有条件地采用抽取证等证据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新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举例,“它的定量标准是什么?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5万元是一个死数字。1997年就确定的死数字,这么多年没有调整。打假形势日新月异,不能只考量销售金额,还可以考虑销售件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余凌云在发言中表示,打假不能光靠公安一家来做,也不能只在特定区域严打,而是要推动打假主体多元化、治理范围全覆盖,希望中央有关部门来牵头部署打假相关工作,就像当年酒驾入刑一样高度重视假货问题。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姚志伟也认为,对于制售假者相关法规的处罚力度确实相对较弱。除完善刑法等法规外,还可以考虑增加行政资格处罚,对制假售假者设置行业禁入。此外,执法部门应加强与电商平台间联动,在违法犯罪发生第一时间获得电子证据,并对售假者做出相应处罚。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打击假货不能一味地增加电商平台的责任,打击假货链条的每个责任方都应该参与进来,各自承担起责任”,打假应该通过《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上进一步完善,系统性解决假货问题。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