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宝强离婚案财产分配成焦点 离婚人寿保险不可分割
王宝强“婚变”事件仍在发酵,除了种种狗血的“对撕”和各种疑似“知情”网友蛛丝马迹的“爆料”外,巨额财富的归属与分割也引人注目。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分割财产也同时容易引起纠纷。法律界人士表示,夫妻在考虑离婚时,应尽早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房产
个人购买还是共同购买需分清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银行存款或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汽车、高档家具、书画玉器藏品等动产均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呢?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后出全资为其购买房产,根据条例规定,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由双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父母只出首付,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做了共同财产的协定,约定了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算作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家庭共同财产,分别归谁所有。那么《婚姻法》尊重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
股票
购买的资金来源是重点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股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共同财产中的股权、股票等分割操作难度大。对于离婚时股票分割,目前我国婚姻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部分省市法院的操作实践来看,一般情况按以下处理:首先要认定股票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其次,关于他名下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经营公司业务的离婚分割时,业内人士表示,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保险
分红性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保险该如何分割?由于保险与一般家庭理财资产不同,它需要制定受益人,具备资产保全、家产传承的特点。所以无论婚姻是否出现危机,指定受益人都可以保住自己的资金。
业内保险人士分析表示:首先,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经缴纳的保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其次,购买和人身相关的寿险,这时候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由受益人享有。即如果一方给自己买保险,受益人是自己或者父母,这时候财产不分割;如果一方为父母购买保险,受益人为自己,财产一样不被分割。但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角色为夫妻双方,即一方买保险受益人为另一方,这个时候保单按照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第三,如果是储蓄性质或者分红性质的保险,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离婚时夫妻之间不存在补偿问题,只需要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变更为抚养方,如果不能变更,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所有资产,只有人寿保险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保险,只要受益人和投保人均排除了配偶一方,这份财产就属于个人。这也就是网上流传的“为什么保险让离婚保住了财产”的注释。
专家观点
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目前,许多夫妻的共同财产早已不限于传统的钱物、住房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股权处理、人寿保险金变更、企业经营权远期利益预测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颇感棘手。法律界人士认为,应完善相关立法,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明确夫妻财产的管理制度,如设立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同时建立相关的股票查询制度,完善股份转让的规定等,使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有章可循。
另有分析人士指出,财产分割有很多方式,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还需要共同承担债务。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在很多老百姓的离婚事件上,也会考虑财产来源,如果财产来源严重失衡,完全来源于某一方,并且对方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有可能不会按照平均分配原则。但如果要证明对方有过错,举证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能不能证明这件事情是对方的过错,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但无论哪种情况,夫妻在考虑离婚时,应尽早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责任编辑: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