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九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和对外贸易领域如有企业有违反《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办法》明确,经核准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如有不为境内派出人员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健康体检和工作许可;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导致与当地民众发生冲突;不遵守当地生产、技术和卫生标准导致安全事故;不遵守当地劳动法规导致重大劳资纠纷等行为的,应当列入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规定,已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获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以欺骗等手段获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伪造、变造、非法使用、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保护标志或者虚假标注原产地标记等行为的,应列入对外贸易不良信用记录。(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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