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7月27日报道 今日上午,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两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因对被害人卢某驾车违规变道不满,也驾车违规变道追出三环主道,两人在成都市锦江区三环路航天立交至娇子立交辅道路段驾车相互追赶、挤靠。后被告人张某在娇子立交桥下将被害人卢某驾驶的车辆逼停,将其拖出车辆驾驶室,用脚手踢打被害人头面部等处,致其左前颧弓骨折、左上颌骨骨折、左眼眶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殴打结束后,被告人张某将散落在地面的被害人卢某的财物捡起放回其驾驶的车辆内后,回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内,被群众围住,后被接110指令到达现场的民警挡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自行进行了辩护,其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另,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锦江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及其亲属支付被害人卢某此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出具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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